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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民初109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夏南与泉州市唐嘉整体家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南,泉州市唐嘉整体家居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10994号原告:夏南,男,1985年9月12日出生,回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泉州市唐嘉整体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濛区F-09号地块内蒙信食品公司2幢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2075038759A。法定代表人:黄海水。原告夏南与被告泉州市唐嘉整体家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2017年8月11日,夏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夏南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夏南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佩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杨雅 玲)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