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1执30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宗惠明与宋国栋、谢丽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宗惠明,宋国栋,谢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溧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81执3095号申请执行人:宗惠明,男,1966年8月8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执行人:宋国栋,男,1975年8月2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执行人:谢丽华,女,1982年7月27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宗惠明申请执行宋国栋、谢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481民初146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一、被告宋国栋、谢丽华同意归还原告宗惠明借款人民币195000元,于2017年3月31日前归还原告宗惠明借款人民币10000元,于2017年5月31日前归还原告宗惠明借款人民币30000元,余款155000元于2017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还清;二、原告宗惠明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如两被告有一期不按上述约定履行义务,原告宗惠明有权就所有未付款(扣除已履行部分)向法院申请一并执行,并要求两被告承担自2015年7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四、案件受理费4200元,减半收取2100元,由被告宋国栋、谢丽华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871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宋国栋履行了101554元,申请执行人宗惠明与被执行人宋国栋于2017年8月9日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宋国栋、谢丽华于2018年2月10日前一次性向申请执行人宗惠明支付剩余款项[按(2017)苏0481民初1461号民事调解书载明的金额扣除被执行人已支付部分]。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要求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因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了新的执行和解协议,而要求撤销本案执行申请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在执行时效期限内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苏0481执3095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福岭审判员 金 震审判员 丁文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游 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