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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1执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桂某某、高某某与被执行人文某某、付某某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某某,高某某,文某某,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1执174号申请执行人桂某某,女,,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高某某,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文某某,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付某某,男,汉族,居民。本院执行申请执行桂某某、高某某与被执行人文某某、付某某排除妨碍纠纷一案,祁阳县人民法院(2016)湘1121民初21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文某某、付某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桂某某、高某某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拆除其建在位于新达路幼儿园对面,祁国用(2015)第0481号国有土地权属证书所界定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公告送达了强制拆除的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仍未拆除,现法院进在依法处置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湘1121民初21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云松审判员  徐晨峰审判员  周玉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雷秋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