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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03民监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南翠华、裴世军物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南翠华,裴世军,裴世龙,裴世国,裴世英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3民监7号原审原告南翠华,女,194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阳市卧龙区。原审被告裴世军,男,汉族,1954年8月25日生,住南阳市。原审被告裴世龙,男,1958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南阳市。原审被告裴世国,男,1961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原审被告裴世英,女,1964年6月17日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原审原告南翠华与原审被告裴世军、裴世龙、裴世英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元月27日作出的(2015)宛龙执字第0107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裁定确有错误,应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本院(2015)宛龙执字第01075号民事裁定书。本案继续执行。审 判 长 李 鹏审 判 员 牛 娅人民陪审员 刘 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琬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