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02民初1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张晓霞与吴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霞,吴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02民初1609号原告:张晓霞,女,1964年5月19日生,现住梨树县。被告:吴蕾,女,1986年9月30日生,梨树县。张晓霞与吴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立案。原告张晓霞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霞撤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张晓霞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 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施晓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