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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02民初1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张晓霞与吴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霞,吴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02民初1609号原告:张晓霞,女,1964年5月19日生,现住梨树县。被告:吴蕾,女,1986年9月30日生,梨树县。张晓霞与吴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立案。原告张晓霞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霞撤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张晓霞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 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施晓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