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4民初1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27
案件名称
四川恒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青永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恒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永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04民初1179号原告:四川恒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南充市顺庆区滨江中路四段48号3栋2单元2层3号。法定代表人:李前红,系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郑凯(特别授权)、邓婷(一般授权),四川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永勤,男,1951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原告四川恒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青永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四川恒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恒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正当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恒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永勤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四川恒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春莲审 判 员 李 彪人民陪审员 魏兴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曹 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