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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2民初4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程建军诉被告李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建军,李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4239号原告:程建军,男,196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才(系程建军儿子),男,199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秀秀,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辉,男,197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开发区京九街道办事处一道河东路275号。主要负责人:于春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健,安徽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帅帅,安徽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建军诉被告李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建军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建军撤回对被告李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3元,由原告程建军负担。审判员 汤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啸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