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4民初2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郑显荣与邵万贵、邵万书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显荣,邵万贵,邵万书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4民初2226号原告:郑显荣,男,1949年8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织金县。被告:邵万贵,男,1965年9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织金县。被告:邵万书,男,1973年6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织金县。原告郑显荣与被告邵万贵、邵万书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郑显荣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显荣以与被告邵万贵、邵万书自行协商处理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显荣撤诉。案件受理费794元,减半收取计397元,由郑显荣负担。审判员 袁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董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