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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民初5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闫祥平与吴加敏、刘喜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祥平,吴加敏,刘喜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5033号原告:闫祥平,男,194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现住莱西市。被告:吴加敏,男,现年45岁,汉族,现住莱西市。被告:刘喜英,女,现年40岁,汉族,现住莱西市。原告闫祥平诉被告吴加敏、刘喜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闫祥平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祥平撤回对被告吴加敏、刘喜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姗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卫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