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4财保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丁长和申请何柏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丁长和,何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4财保108号申请人:丁长和,男,1948年3月15日出生,住址庆安县。被申请人:何柏,男,1981年7月1日出生,住址哈尔滨市。申请人丁长和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何柏所有的在哈尔滨市道里区爱建北路x号艺品格调x栋x单元xxx室建筑面积xxx平方米住宅楼中300,000.00元部分予以查封,其提供了丁国锋在庆安县庆源社区(丘地号xxxxxx)面积89.67平方米住宅楼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何柏所有的在哈尔滨市道里区爱建北路x号艺品格调x栋x单元xxx室建筑面积xxx平方米住宅楼的价值300,000.00元部分,期限二年;二、查封丁国锋在庆安县庆源社区(丘地号xxxxxx)面积89.67平方米住宅楼。案件申请费2,020.00元,由被申请人何柏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朱学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晓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