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民初14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陈柳茹与梅之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柳茹,梅之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14229号原告陈柳茹,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黄绿洲,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梅之,男,汉族。委托代理人何正雄,湖北东之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保安,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柳茹诉被告梅之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柳茹未在法定期间内交纳诉讼费,亦未申请缓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规书记员 刘丹书记员 刘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