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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民初14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陈柳茹与梅之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柳茹,梅之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14229号原告陈柳茹,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黄绿洲,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梅之,男,汉族。委托代理人何正雄,湖北东之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保安,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柳茹诉被告梅之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柳茹未在法定期间内交纳诉讼费,亦未申请缓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规书记员  刘丹书记员  刘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