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4刑初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李新剑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304刑初254号公诉机关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新剑,男,汉族,1990年2月17日出生于安徽省怀远县,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人李新剑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被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7年4月1日刑满释放。2017年5月25日,被告人李新剑因涉嫌盗窃罪被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经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蚌埠市第一看守所。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以禹检刑诉[2017]2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新剑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渐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新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7年5月19日,被告人李新剑在蚌埠市禹会区丰原还原小区1栋7单元楼下,将被害人赵某停放在此处的爱德森牌两轮电动车盗走。2017年6月19日,经蚌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成本监审认定局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560元(以下币种相同)。2、2017年5月23日,被告人李新剑在蚌埠市禹会区大庆路工商银行宿��2栋2单元楼下,将被害人戴某停放在此处的欧派牌两轮电动车盗走。2017年6月19日,经蚌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成本监审认定局鉴定,被盗欧派牌两轮电动车价值192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新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新剑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新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且同意适���简易程序审理。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9日凌晨,被告人李新剑在蚌埠市禹会区丰原还原小区1栋7单元楼下,将被害人赵某停放在此处的爱德森牌两轮电动车盗走。同年6月19日,经蚌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成本监审认定局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560元。2017年5月23日凌晨,被告人李新剑在蚌埠市禹会区大庆路工商银行宿舍2栋2单元楼下,将被害人戴某停放在此处的欧派牌两轮电动车盗走。同年6月19日,经蚌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成本监审认定局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920元。另查明:2017年5月24日,被告人李新剑在蚌埠市烟厂附近被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经过,(2015)禹刑初字第00319号刑事判决书及离监犯综合信息表,案件方位图及指认照片,鉴定聘请书、蚌价认定[2017]219号认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被害人赵某、戴某陈述,被告人李新剑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新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新剑被抓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新剑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新剑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新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5日起至2018年1月2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殷凌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第二百一十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