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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26执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正平与龚永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正平,龚永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126执154号申请执行人李正平,男,1974年12月21日生,甘肃省岷县人,住岷县。被执行人龚永强,男,1989年12月10日生,甘肃省岷县人,住岷县。申请执行人李正平与被执行人龚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正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2016)甘1126民初0190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7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由被执行人龚永强给付申请人李正平借款本金5万元(已履行),利息5000元及案件受理费525元一月内付清(于2017年9月11日前给付);二、申请执行人李正平自愿放弃本案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执行;三、本案的执行费650元由被执行人龚永强承担(已履行)。如不履行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二款之规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上述和解协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白亚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军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