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802民初2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石炳祥与李文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炳祥,李文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802民初2046号原告:石炳祥,男,196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饶康,云南乾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文民,男,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原告石炳祥与被告李文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石炳祥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炳祥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炳祥撤诉。案件受理费5259.00元,减半收取计2629.50元,由原告石炳祥负担。审判员 刀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宋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