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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1刑初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涂少洪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少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31刑初316号公诉机关垫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涂少洪,男,197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忠县,现住重庆市忠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7年3月7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日被垫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公诉机关垫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渝垫检刑诉〔2017〕330号起诉书指控,2016年11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涂少洪驾驶贵CXXX**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由垫江县城方向往垫江县沙坪镇方向行驶,行驶至垫江县省道102线157KM+800M处时,因未注意观察车辆前方情况,将在公路上行走的被害人李某(女,��年66岁)撞倒。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涂少洪拨打了120和110。随后,被害人李某被送到垫江县人民医院抢救,被告人涂少洪则留在现场等候民警前来处置。当日,被害人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垫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涂少洪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涂少洪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涂少洪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涂少洪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和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涂少洪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涂少洪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本院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了本案。经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告人认罪认罚具有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涂少洪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董延洪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龙 佳书 记 员 李华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