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1刑更1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武克俊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武克俊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刑更1372号罪犯武克俊,男,1981年9月11日出生于越南,京族,越文十一年级文化,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2日作出(2014)防市刑二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武克俊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3年9月25日至2028年9月24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附加驱逐出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8月26日入监。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监狱于2017年7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监狱认为,罪犯武克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武克俊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检察机关对罪犯武克俊的报请减刑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武克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11月起至2017年2月止共获奖励分94.6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小组评议记录、分监区讨论记录、罪犯考核明细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武克俊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执行机关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武克俊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8年2月24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附加驱逐出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秋娟审判员  农克新审判员  曾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覃英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