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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7执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梁昊光罚金一案中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昊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7执115号被执行人梁昊光,男,1992年12月26日生,汉族,北方铜业股份有限公司铜矿峪矿职工,住垣曲县。本院在执行申请被执行人梁昊光罚金一案中,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9日作出(2016)晋0827刑初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判决书所判的内容,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2016年9月9日作出的(2016)晋0827刑初35号民事判决书罚金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薛红岩审判员  武红军审判员  王亚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