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9民初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被告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岳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9民初423号原告:陈某某,男。被告:岳某某,男。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陈某某于2017年8月11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公告费800元,由陈某某负担。审判长 雷可宁审判员 文星妍审判员 文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 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