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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9民初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被告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岳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9民初423号原告:陈某某,男。被告:岳某某,男。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陈某某于2017年8月11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公告费800元,由陈某某负担。审判长  雷可宁审判员  文星妍审判员  文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 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