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29民初2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临沭县青云镇沙窝村村民委员会与孙家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沭县青云镇沙窝村村民委员会,孙家峰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29民初2559号原告:临沭县青云镇沙窝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孙成立,村委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山东启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孙家峰,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仲强,山东沂蒙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原告临沭县青云镇沙窝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沙窝村委)与被告孙家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沙窝村委的法定代表人孙成立及诉讼代理人王伟,被告孙家峰及其诉讼代理人李仲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沙窝村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已到期的承包地及多占地2.725亩;2.被告支付超期承包地及多占地应交的费用816元。事实和理由:被告系原告村村民,2005年10月29日承包原告村土地2.725亩,现承包期已超过,被告拒不返还。孙家峰辩称,一、答辩人所承包的地块四至明确,不存在多占的地,也无法多占地。二、答辩人在所承包的地块上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改造,栽满了经济林木,并建了养殖场,尚未收回投资,如果原告想收回,应给予答辩人一定经济补偿。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答辩人享有优先承包权。四、根据村的现状,和答辩人相同的已到期的地块很多,且没有收承包费,如果必须收回,也应同时收回。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5年10月29日,孙家峰向沙窝村委交纳承包费5440元,承包村梨行西土地二处,其中,一处长37.8米,宽东28米、宽西30米;另一处长34米,宽东34米、宽西19米,承包期限10年。沙窝村委为孙家峰出具收款票据一份。承包到期后,孙家峰未交纳费用继续占有使用。本院认为,孙家峰承包沙窝村委土地到期后,未交纳使用费用,仍然继续占有使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沙窝村委要求孙家峰返还,并交纳使用期间(一年半,即2015年10月30日至2017年4月29日)的费用816元(5440元/10年×1年半),予以支持。孙家峰主张在所承包地块栽种林木,并建养殖场,如果村委收回,应给予一定经济补偿。因孙家峰承包土地后,其在承包土地进行建养殖场等行为,系其为实现更多的收益所进行的投资,在双方未约定合同期满后,承包方进行的投资如何处置的情况下,应由承包方自行处置。孙家峰的上述主张,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孙家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临沭县青云镇沙窝村村民委员会梨行西土地二处(其中,一处长37.8米,宽东28米、宽西30米;另一处长34米,宽东34米、宽西19米)二、孙家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临沭县青云镇沙窝村村民委员会土地使用费用81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孙家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龚长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