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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922执恢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布文高与布丽曾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布文高,布丽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922执恢20号申请执行人布文高,男,1980年10月26日生,回族,小学文化,务农,住云县。被执行人布丽曾,男,1982年9月10日生,回族,高中文化,住云县。申请执行人布文高与被执行人布丽曾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4日作出(2012)云民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受理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布丽曾于2015年3月31日偿还申请人布文高37450元,后对被执行人布丽曾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无可供执行财产,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后,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人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同日本院受理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布文高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布丽曾合伙财产625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布丽曾于2017年8月10日偿还申请人布文高6255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云民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国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字金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