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4执保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12
案件名称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硚口支行与武汉康恒泰建材有限公司、武汉鑫达盛世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硚口支行,武汉康恒泰建材有限公司,武汉鑫达盛世商贸有限公司,郑天兵,王娟,鲁林,傅伟林,全碧兰,李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4执保212号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硚口支行,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1009号(兴隆大厦1-4层)。负责人:董敏,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戴志良、李战全,湖北扶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康恒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建设大道141-146号武汉金太阳建材城B2区212号。法定代表人:郑天兵。被告:武汉鑫达盛世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辛安渡办事处东西湖大道1971号-18(15)。法定代表人:毛杰。被告:郑天兵,男,1978年11月7日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告:王娟,女,1981年10月16日生,土家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鲁林,男,1987年12月6日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被告:傅伟林,男,1976年3月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全碧兰,女,1975年10月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李瑞,男,1983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硚口支行与被告武汉康恒泰建材有限公司、武汉鑫达盛世商贸有限公司、郑天兵、王娟、鲁林、傅伟林、全碧兰、李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硚口支行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武汉康恒泰建材有限公司、武汉鑫达盛世商贸有限公司、郑天兵、王娟、鲁林、傅伟林��全碧兰、李瑞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7900000或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硚口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武汉康恒泰建材有限公司、武汉鑫达盛世商贸有限公司、郑天兵、王娟、鲁林、傅伟林、全碧兰、李瑞银行存款279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成晓锋二0一七年二0一七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杨福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