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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民辖终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胡某某和马某;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民辖终1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某某,男,汉族,1973年6月6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女,汉族,1979年12月14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夏某某,女,汉族,1973年9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上诉人胡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马某、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7)甘0102民初292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胡某某称,上诉人经常居住地在兰州市安宁区北滨河西路288号(时创现代城一号楼1703室)。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经常居住地有管辖权的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受理。因此,请求贵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民间借贷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胡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建平审判员  姚润泰审判员  芦 卫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甘 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