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02执1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柴纪平与郭艳民、张朝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纪平,郭艳民,张朝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02执1031号申请执行人:柴纪平,女,汉族,1969年5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郭艳民,男,197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朝辉(系郭艳民之妻),女,1978年6月14日出生。本院在执行柴纪平与郭艳民、张朝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朝辉在天津瑞斓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有投资款64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张朝辉在天津瑞斓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投资款5074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唐艳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郝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