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民初8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阿布都吉力力·阿布都拉与袁超英、冯海燕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布都吉力力·阿布都拉,袁超英,冯海燕,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8052号原告阿布都吉力力·阿布都拉,男,维吾尔族,1973年8月21日出生,住新疆和田市。委托代理人杨雅茹,四川启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胡仁琼,四川启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袁超英,女,汉族,1985年9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被告冯海燕,女,汉族,1984年12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蓬溪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6号高新国际广场C座北面1楼、9楼。负责人范丹彦,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熊瑜,女,汉族,1987年9月10日出生,住成都市温江区。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阿布都吉力力·阿布都拉诉被告袁超英、冯海燕、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阿布都吉力力·阿布都拉未在我院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法发[2007]16号)》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何 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楚敏速录书记员吴月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