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1执保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1执保237号申请人: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934381-5,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和平中路413号。法定代表人陆向阳,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周俊,男,1973年11月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7311055037,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上沛镇汤桥村委柿下村51号。芦梅芳,女,1976年6月2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7606225021,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上沛镇汤桥村委柿下村51号。狄云杰,男,1985年6月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8506020414,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溧城镇皇仑村委西皇仑村408号。江苏百千汇商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23715836,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平陵中路226号1818室。法定代表人周俊。申请人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周俊、芦梅芳、狄云杰、江苏百千汇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周俊、芦梅芳、狄云杰、江苏百千汇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金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游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