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02执恢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李维花与天水雄风轮毂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336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维花,天水雄风轮毂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502执恢336号申请执行人:李维花。被执行人天水雄风轮毂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永兵,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李维花与天水雄风轮毂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2年2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2011)秦执字第680号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天水雄风轮毂制造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天水雄风轮毂制造有限公司仅有财产已被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置。经报请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该案提级执行,由申请执行人参与案款分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502执恢33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中秋审判员 陈 刚审判员 吴全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于志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