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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执恢2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1-31

案件名称

聂勇劳动争议执行通知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粤0306执恢2940号申请执行人何仲航与被执行人聂勇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宝劳人仲(西乡)案[2013]1176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11823元,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本院认为,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宝劳人仲(西乡)案[2013]1176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深宝劳人仲(西乡)案[2013]1176号仲裁裁决书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宝劳人仲(西乡)案[2013]1176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