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87执5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李国防、杨贞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防,杨贞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87执5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国防,男,1957年10月14日出生,土家族,松滋市人,下岗职工,住松滋市。被执行人:杨贞友,男,196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申请执行人李国防与被执行人杨贞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作出的(2016)鄂1087民初7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国防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向被执行人杨贞友送达(2016)鄂1087执596号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杨贞友返还申请执行人李国防借款620000元及利息256133元(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12月13日止),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自2016年12月8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据实计算);缴纳案件受理费10000元,财产保全费3620元,申请执行费11161元。被执行人杨贞友已履行62000元,下欠83891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冻结被执行人杨贞友的工资收入,分期偿还债务,现被执行人杨贞友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李国防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松燕审判员 李家奎审判员 谢 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许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