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5执1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陈月华、李太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月华,李太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5执1534号申请执行人:陈月华,女,197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江夏区,被执行人:李太基,男,197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江夏区,申请执行人陈月华与被执行人李太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鄂江夏民一初字第0101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太基向申请执行人陈月华偿付借款26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6月1日起、以6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11月27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以6%的年利率为限)分别计算至本案债务清偿之日止,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25元、执行费29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李太基银行存款或收入3000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闵运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秦志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