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303民初18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江海与谢刚、张占群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海,谢刚,张占群,十堰雅卓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03民初1817号之一原告:江海,男,汉族,1968年4月15日出生,自由职业,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告:谢刚,男,汉族,1964年3月17日出生,十堰雅卓工贸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登记地为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现住十堰市张湾区。被告:张占群,女,汉族,1972年2月2日出生,十堰雅卓工贸有限公司职工,户籍登记地为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现住十堰市茅箭区。被告:十堰雅卓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人民南路**号银监大厦***室。法定代表人:谢刚,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江海诉被告谢刚、张占群、十堰雅卓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于2016年10月26日作出(2016)鄂0303民初字第1817号民事裁定书,依法作出了相应保全措施。现因该案调解书生效,原告江海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担保物的查封冻结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江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案外人陈瑜提供担保的位于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办北京北路******的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为: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号)查封,并解除对其转让、抵押等全部物权登记手续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中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