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1民初4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方亮与王芹、邵中守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亮,王芹,邵中守,邵光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1民初4879号原告:方亮,男,1951年6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被告:王芹,女,1976年3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被告:邵中守,男,1974年9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告:邵光九,男,成年,汉族,居民,住响水县。原告方亮诉被告王芹、邵中守、邵光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方亮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亮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方亮负担。审判员 于开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冯莲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