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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民特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周少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少容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特361号申请人(原仲裁第二被申请人):武汉万诚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40、41街江南春城*栋1门***号。法定代表人:张朝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丽华,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倩兰,湖北赫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周少容,女,l97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杨林办事处李湾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4290061972********。原仲裁第一被申请人:武汉鑫诚通力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武东科技发展工业园**号。法定代表人:陈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扬,该公司职工。原仲裁第三被申请人:武汉钢铁集团金属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冶金渣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21号公路南矿渣厂**栋。法定代表人:万心平,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武汉万诚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周少容及原仲裁第一被申请人武汉鑫诚通力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原仲裁第三被申请人武汉钢铁集团金属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冶金渣分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青劳人仲裁字[2017]35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审理过程中,武汉万诚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武汉万诚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汉万诚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撤回撤销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青劳人仲裁字[2017]35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武汉万诚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王 伟审判员 张 静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雯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