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203民初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景德镇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方春萍、葛绍银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德镇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方春萍,葛绍银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203民初922号原告:景德镇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广场南路皇冠购物广场西三区1-5号楼三层办公室。负责人:沈英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胡丹,江西景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春萍,女,195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景德镇市。被告:葛绍银,男,195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景德镇市。原告景德镇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方春萍、葛绍银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景德镇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德镇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6元,减半收取计903元,由原告景德镇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磊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江 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