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7民初2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陶爱英与桂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爱英,桂华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17民初2332号原告:陶爱英。被告:桂华军。原告陶爱英与被告桂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陶爱英、被告桂华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陶爱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桂华军立即偿还借款1336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桂华军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11日,被告桂华军向原告陶爱英借款133600元,双方没有约定利息,经原告陶爱英多次向被告桂华军催要未果。被告桂华军辩称,借款属实,但现在无钱还款。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陶爱英系被告桂华军前妻,二人于2011年7月25日离婚。2014年3月17日,被告桂华军因购买货车需要向原告陶爱英借款100000元整,通过工商银行转账到桂华军的账户,当日被告桂华军出具100000元借条一张,并约定2014年年底还清。约定还款期限届至,被告桂华军未偿还该款。2015年,被告桂华军又借用原告陶爱英的信用卡刷卡33600元未还。2015年12月11日,被告桂华军重新出具借条一张,确认上述借款总金额为133600元,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也未约定利息。该借款经陶爱英多次催要未果。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桂华军借款购车,经出借人陶爱英多次催要,未履行还款责任。因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陶爱英可以随时请求还款,今原告陶爱英持据起诉,请求被告桂华军还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桂华军偿还原告陶爱英借款1336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72元,减半收取1486元,由被告桂华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维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磊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