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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2执2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向锋与刘朋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封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向辉,刘朋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2执203-1号申请执行人:李向辉,男,汉族。被执行人:刘朋涛,男,汉族。本院在执行李向锋与刘朋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被执行人刘朋涛所有的号牌号码为陕A86H**的丰田牌汽车一辆、号牌号码为陕AA46**哈飞牌汽车一辆。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李向辉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对案件已裁定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向辉所有的号牌号码为陕A86H**的丰田牌汽车一辆、号牌号码为陕AA46**哈飞牌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