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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6执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陈琴与陈永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琴,陈永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6执307号申请执行人陈琴,女,汉族,1988年9月26日生,住威宁县。被执行人陈永平,男,1980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威宁县。陈琴依据生效的(2016)黔0526民初346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陈永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70000元,执行费为950元,合计709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永平有银行存款账户,但余额不足以清偿债务,此外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已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526执307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英冯审判员  李明国审判员  岳 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翼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