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4民初1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马某与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突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突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4民初1915号原告:马某,女,196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突泉县。身份证号码:×××被告:郝某,男,49岁,汉族,农民,现住突泉县。原告马某与被告郝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马某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 申晓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菲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