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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4民初1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马某与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突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突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4民初1915号原告:马某,女,196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突泉县。身份证号码:×××被告:郝某,男,49岁,汉族,农民,现住突泉县。原告马某与被告郝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马某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  申晓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菲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