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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3刑初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罗福泉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福泉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03刑初196号公诉机关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福泉,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2007年11月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0年1月6日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前一故意伤害罪已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实行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0年11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7年4月12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17〕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福泉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秋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福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9日晚20时许,被告人罗福泉酒后无证驾驶闽F×××××号豪豹牌二轮摩托车由龙岩市永定区凤城街道东大道往永定门方向行驶,行至东大道消防大队门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2mg/100ml。随后民警将被告人罗福泉带到永定区医院进行血样抽取,后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罗福泉送检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10mg/100ml,属醉酒状态。另查明,被告人罗福泉于2012年6月1日取得C1类型的机动车驾驶证,不具有二轮摩托车的驾驶资格,其于2014年7月13日驾驶闽F×××××号轻型普通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因尚不构成犯罪,被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处以驾驶证扣12分的处罚。被告人罗福泉还于2007年11月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0年1月6日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前一故意伤害罪已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实行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0年11月22日刑满释放。2017年4月27日,被告人罗福泉因本次实施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非汽车类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处以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并已缴纳罚款。上述事实,被告人罗福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罗福泉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江某、范某、赖某的证言,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2016]醇鉴字第64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龙岩市公安局凤城派出所制作的现场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查获现场、扣押物品、抽血照片及出具的到案经过、案件情况说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现场检测报告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违法信息表,闽F×××××号豪豹牌二轮摩托车的机动车行驶证,本院(2007)永刑初字第237号、(2010)永刑初字第003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被告人罗福泉的户籍证明、违法犯罪前科查证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福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罗福泉无驾驶资格驾驶摩托车,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罗福泉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福泉实施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非汽车类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已被公安机关处以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对其已缴纳的行政罚款,应当依法折抵相应的罚金。被告人罗福泉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第二条第(五)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福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3100元(折抵先前被处以行政处罚的罚款300元,剩余罚金人民币2800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林 秀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赖冬燕附:本案所适用的主要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