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02执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许昌市鸿运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许昌市鸿运食品有限公司,许昌海燕毛发有限公司,许昌恩典亿利陶瓷有限公司,杨会甫,宋改红,杨俊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002执22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住所地:许昌市文峰路与八一路交叉口。负责人:王举。被执行人:许昌市鸿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县灵井经济工业园区。负责人:张慧玲。被执行人:许昌海燕毛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县灵井镇泉店村。负责人:朱文访。被执行人:许昌恩典亿利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县灵井镇灵南村。负责人:郭桂香。被执行人:杨会甫,男,汉族,1969年3月20日生,住许昌县。被执行人:宋改红,女,汉族,1975年6月1日生,住许昌县。被执行人:杨俊甫,男,汉族,1977年4月1日生,住许昌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与被执行人许昌市鸿运食品有限公司、许昌海燕毛发有限公司、许昌恩典亿利陶瓷有限公司、杨会甫、宋改红、杨俊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1002民初7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查询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等管理机构,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建设审判员 吴新民审判员 司忠信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