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1民初1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吕忠福与满洲里鑫泽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洲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忠福,满洲里鑫泽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1民初1093号原告:吕忠福,男,197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黑龙江省黑河市嫩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男,198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被告:满洲里鑫泽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扎赉诺尔区新华路五金工具2期综合楼3层。法定代表人:杨湧(别名XX),经理。原告吕忠福诉被告满洲里鑫泽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告吕忠福需要补充证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忠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8元,减半收取169元,由原告吕忠福负担。审判员 刘淑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姜 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