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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执10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王希灵、夏志勇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希灵,夏志勇,夏志忠,江苏万恒反腐安装有限公司(变更前名称为江苏新建安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执行结案用)(2017)鲁1402执1075号申请执行人:王希灵申请执行人:夏志勇申请执行人:夏志忠被执行人:江苏万恒反腐安装有限公司(变更前名称为江苏新建安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敬波,总经理上列当事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1402民初1982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扣划被执行人江苏万恒反腐安装有限公司(变更前名称为江苏新建安装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给付申请执行人王希灵、夏志勇、夏志忠此案执行款本金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512675元,申请执行人王希灵、夏志勇、夏志忠书面同意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的(2017)鲁1402执1075执行案件结案。执行长  刘世文执行员  王身杰执行员  邓华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司志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