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22执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刘春选申请执行边丽平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春选,边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922执126号申请执行人:刘春选,男,汉族,1974年生,五台县人。被执行人:边丽平,女,1972年生,汉族,五台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春选与被执行人边丽平离婚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17年8月9日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南内环支行扣划边丽平捌仟贰佰元整,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五民初字5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殷树理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 赵 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