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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81民初450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翁绳华与翁其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绳华,翁其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81民初4505号之二原告:翁绳华,男,194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代理人:王圣恩,福建正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翁其生,男,1965年3月9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翁绳华与被告翁其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翁绳华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翁绳华申请撤回对被告翁其生的起诉,该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绳华撤回对被告翁其生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76元,由原告翁绳华负担。审判员  余良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楚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