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21执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常太、张安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常太,张安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711号申请执行人:张常太,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张安树,男,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张常太与被执行人张安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焕宝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为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