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5民初1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陈振亮诉被告郑连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振亮,郑连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5民初1267号原告陈振亮,男,197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沈阳市辽中区。被告郑连勇,男,197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沈阳市辽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振亮诉被告郑连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立案后,经本院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故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陈振亮承担。审 判 长 于秀丽审 判 员 赵晓威人民陪审员 房振保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吴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