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115民初1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陈振亮诉被告郑连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振亮,郑连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5民初1267号原告陈振亮,男,197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沈阳市辽中区。被告郑连勇,男,197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沈阳市辽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振亮诉被告郑连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立案后,经本院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故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陈振亮承担。审 判 长  于秀丽审 判 员  赵晓威人民陪审员  房振保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吴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