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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民初7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仕元与上海辉信仓储服务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仕元,上海辉信仓储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7920号原告:王仕元,男,1953年1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敏,上海儒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海华,上海儒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上海辉信仓储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万红,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上海环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一凡,上海环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仕元与被告上海辉信仓储服务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张 利审 判 员  惠 蕙人民陪审员  陆为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沈晓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