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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2民初3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李兵厂、李兵将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李兵厂,李兵将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3180号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河北省临西县平安大街与龙兴路交叉口东南角。法定代表人:李晓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会行,河北大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兵厂,男,1976年4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河北省衡水市饶阳县。委托代理人:张志禄、王占命,河北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兵将,男,197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河北省衡水市饶阳县。委托代理人:徐艳丽,女,198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衡水市饶阳县,系饶阳县东里满乡桑园村村民委员会推荐公民。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兵厂、李兵将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3元,减半收取231.5元,由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 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雨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