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2执6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胡先礼、黄翠秀、胡琳、胡越与傅小平、张绍雪劳动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先礼,黄翠秀,胡琳,胡越,傅小平,张绍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2执6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先礼,男,生于1942年3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申请执行人:黄翠秀,女,生于1966年9月11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申请执行人:胡琳,女,生于1990年5月27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县。申请执行人:胡越,男,生于1992年6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傅小平,男,生于1978年7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张绍雪,女,生于1979年1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先礼、黄翠秀、胡琳、胡越与被执行人傅小平、张绍雪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傅小平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傅小平所有的长安牌汽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罗 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平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