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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5民初4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黄国锋、谭永会等与王军锋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国锋,谭永会,王军锋,杨安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5民初4041号原告:黄国锋,男,1966年9月17日出生,住固始县。原告:谭永会,男,1971年1月15日生,汉族,住固始县。被告:王军锋,男,1980年10月27日生,住固始县。被告:杨安艳,女,出生日期不详,住址不详。原告黄国锋、谭永会诉被告王军锋、杨安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黄国锋、谭永会的诉讼请求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最高��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黄国锋、谭永会的起诉。如不服本院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汪秀火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春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