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民初5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XX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5010号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一环路东五段8号天府国际19楼2-5号。法定代表人:李瑞军,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节,男,系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告:XX。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潘苏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傅晓婉 关注微信公众号“”